欢迎来到南通海安县李阳律师网
18251313889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李阳律师 李阳,执业律师,江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慧眼所优秀律师,海安市十佳优秀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阳律师

手机号码:18251313889

执业证号:13206201610412013

执业律所: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安市东海大酒店南侧

法律文书

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起诉状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20 www.hy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